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全称为:中国书画艺术院
英文全称为:CHINES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RT COURTYARD
【第二条】中国书画艺术院是以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文化艺术机构。由全国各地及海外有志于书画艺
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书画艺术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以画家崔亦田先生任画院院长,著名书画
家娄师白、高运甲、老甲、王西林、刘文西、释素月(菲律宾)、林拙(台湾)、高在成、陈光健、孙泳新、李师明、李峙武
区础坚、吴风峰等分别担任艺术顾问及名誉院长。直属政府领导的专业学术团体,拥有永久唯一冠名权。
【第三条】中国书画艺术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继承、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
,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华民族的昌盛及中华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院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院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立汤路188号北方明珠大厦1-2518
中国邮政总局注册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102218信箱96分箱中国书画艺术院
第二章 活 动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书画艺术传统研究,为弘扬民族文化艺术献计献策。
2、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
3、宣传和普及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4、促进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
5、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艺术市场服务。
6、资助传统文化艺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院士
【第七条】本院吸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凡热爱我中华民族、热爱民族文化艺术、承认本院章程、具有一定文化艺术
成就或造诣的书画艺术家均可提出申请加入。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院提供的各种服务以及职称评定。
2、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3、具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为促进本院的活动创造条件,联谊海内外文化艺术人士、拓宽交流层面,提供赞助单位。
3、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的各项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任务,提供本院所需的作品。
4、协助促进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并为促进本院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会员退院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院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
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本院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院的终止。
7、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必要时由院长书面委托副院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
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理事人数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五条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
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院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院长可兼任秘书长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院副院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院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
级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院院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院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本院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1、会员缴纳的院费。
【第三十一条】2、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本院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院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院计人员,院计不得兼任出纳。院计人员必须进行院计核算,实行院计监督。院计人员调动工作
【第十一条】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第三十一条】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院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院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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